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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6-06 10:15來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規〔2022〕1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云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15年印發的《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15〕85號)同時廢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資產的統籌管理,規范土地儲備工作,增強政府對建設用地市場的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國家關于土地儲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縣級以上政府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落實和維護所有者權益,依法取得土地、實施資產管護、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隸屬于所在行政區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工作的事業單位。

                                                            每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原則上只設置一個土地儲備機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名錄制管理。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等需設立土地儲備機構的,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內調劑名額,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納入名錄管理。土地儲備工作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承擔,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從事土地儲備工作。土地儲備機構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區域從事土地儲備業務?!?/p>

                                                            第五條 土地儲備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規模適度、權責明晰”的原則,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優化土地資源資產配置,促進“凈地”供應和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實現儲備土地的經濟價值,兼顧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p>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協調運行機制,研究解決土地儲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儲備的管理工作。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統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草、稅務、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做好土地儲備有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有關管理制度,對土地儲備機構進行管理與指導,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土地儲備計劃和資金需求,監督土地儲備業務運行。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土地儲備資金保障機制,審核土地儲備資金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和收繳,組織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兌付等工作。

                                                            第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計劃(草案),經同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申報土地儲備項目預算和日常經費預算;統籌推進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管護和運營等工作;評估儲備土地資產價值;統計上報土地儲備數據。

                                                            第十條 省土地儲備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省級土地儲備有關工作,研究決定省級土地儲備工作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審定省級土地儲備計劃,協調解決土地儲備工作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土地儲備運營工作。省土地儲備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省土地儲備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 土地儲備計劃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劃管理。各地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對三年內擬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作出統籌安排,保障土地市場平穩運行。優先儲備閑置、空閑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編制土地儲備五年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土空間近期建設規劃有機銜接。

                                                            第十二條 各地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政府債務風險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內容應當包括:

                                                            (一)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含上年度末的擬收儲土地及入庫儲備土地的地塊清單);

                                                            (二)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劃(含當年新增擬收儲土地和新增入庫儲備土地規模及地塊清單);

                                                            (三)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含當年前期開發地塊清單);

                                                            (四)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含當年擬供應地塊清單);

                                                            (五)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劃;

                                                            (六)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

                                                            其中,擬收儲土地,是指已納入土地儲備計劃或者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已啟動收回、收購、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產權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已取得完整產權,納入土地儲備庫管理的土地。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機構負責編制三年滾動計劃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草案),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由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提交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后,報同級政府審批。

                                                            土地儲備計劃編制、審批工作應當于本級財政預算申報截止時間前完成。因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照原審批程序備案、報批。

                                                            第四章 土地儲備入庫

                                                            第十四條 所有未確定使用權人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儲備管理,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視為已確定使用權人的除外。

                                                            第十五條 下列土地可納入儲備范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六條 下列土地可納入省級土地儲備范圍:

                                                            (一)國家、省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用地及周邊配套建設用地;

                                                            (二)國家、省重大發展戰略確定的特定區域用地;

                                                            (三)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發展規劃擬開發的國有未利用土地和擬開發的省屬單位國有農用地;

                                                            (四)省屬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閑置、空閑、低效利用的國有土地;

                                                            (五)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申請省級儲備的土地;

                                                            (六)省人民政府決定儲備的其他土地。

                                                            經批準納入省級土地儲備計劃的土地,未經省土地儲備委員會同意,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擅自調整規劃用途、不得擅自處置。省級儲備土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年度計劃指標管理規定配置使用計劃指標。

                                                            第十七條 省級土地儲備可采取委托儲備、直接儲備等方式進行。委托儲備是指由省土地儲備機構委托州、市、縣、區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儲備,簽訂土地儲備委托協議書,確定委托事項,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直接儲備是指由省土地儲備機構直接實施儲備。

                                                            省級土地儲備項目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完成征地、拆遷、補償等征轉報批工作,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規定列入土地儲備成本。

                                                            第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土地儲備庫,嚴格執行入庫制度,對儲備土地實行統一管理。入庫儲備土地除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征收土地。對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當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二)各級政府應當統一安排對土地污染、文物遺存、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性等情況進行評估。對存在問題的土地,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治理責任主體,在未完成治理之前,不得入庫。

                                                            第五章 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

                                                            第十九條 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做好土地征收、收購、收回涉及的拆遷安置輔助性服務。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土地儲備機構可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選擇承接主體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各地可依法組建國有全資土地開發企業,依托市場機制參與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管護和運營等工作。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應當按照地塊的規劃,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并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體工程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前期開發工程實施期間,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工程進行監督管理;工程完成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驗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有條件的土地儲備機構接受集體經濟組織委托,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采取自行管護、委托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及時制止或者配合有權機關查處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采取委托管護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選擇管護單位。土地管護所需費用計入土地儲備成本支出。

                                                            第二十二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或者連同地上建(構)筑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應當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土地儲備臨時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三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供應條件后,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供應。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將儲備土地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土地儲備監測監管系統,并取得儲備地塊“電子監管號”。未取得儲備地塊“電子監管號”的儲備土地原則上不得供應。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主要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顚S?。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相關儲備成本;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土地儲備項目預算按照規定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年度預算執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則,土地儲備項目應當實現總體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的日常經費納入政府預算,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后執行。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或者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后應當進行成本收益核算。其中,省級直接儲備的,土地出讓收益原則上劃歸省級財政;委托儲備的,依據委托協議書的約定在各級財政之間分成。

                                                            第二十七條 各地應當按照要求建立土地儲備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全過程績效管理,績效管理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各地應當建立土地儲備資產報告制度,編制儲備土地資產負債表,將土地儲備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中。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關于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優化專項債券資金使用和管理,已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且債券資金有結余的項目,可按照程序報批后調整用于其他土地儲備項目。

                                                            第三十條 探索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片區綜合開發、存量盤活、城市更新、生態修復及土地綜合整治,由社會資本與土地儲備機構聯合開發取得合理回報。社會資本投入的成本及合理回報可作為土地開發補償費計入出讓底價,在供地方案、出讓公告等土地供應文件中明示,由受讓人承擔。具體辦法由各級政府制定。

                                                            第七章 監管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實行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動態更新機制,建立機構評級制度,定期進行考核評價。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土地儲備有關數據信息,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給予警示、通報、退出名錄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土地儲備信息管理系統,對全省土地儲備機構提供信息化支持和服務,對儲備土地的報批、收儲、開發、供應、資金使用等行為實行全程監管,實現信息共享。具體工作由省級土地儲備機構承擔。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土地儲備信息管理系統對土地儲備計劃、項目、地塊、資金、債券等實施全程動態監管。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工作人員在土地儲備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對截留、擠占或者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按照規定嚴肅追責;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地可依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加強土地儲備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之前關于土地儲備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辦理。2015年印發的《云南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云政發〔2015〕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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